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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案

2008-03-28 10:03:33 来源:张建生


▲医疗事故赔偿案

    2006年3月29日,当事人尚某在天津某医院实施了子宫全切术,术后全身出现了诸多不适症。遂于2006年1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同时认定为医疗事故。原告尚某诉称,2004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治疗,被告明知自己没有治疗妇科疾病的资格,并且在没有对原告进行检查确诊是何种妇科疾病的情况下,擅自接收原告住院,为其进行子宫全切手术。住院术后第三天,原告出现了心口疼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当时原告要求被告人员给予治疗,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出现咳嗽、哮喘等症状。尽管如此,被告还是让原告出院到其它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出现了腹部刀口痛痒、腹部疼痛、阴道瘙痒、心脏憋闷气短、胃部疼痛等症状,原告多次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妇科产科医院等医院治疗,但至今病情未见好转。术前原告只是月经不正常,被告在没有对原告病情确诊的情况下摘除了其子宫,造成身体多处部位不适,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原告疼痛的问题,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历经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数次法庭开庭审理辩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在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应依照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被告医院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未登记妇科,故被告医院进行妇科手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的规定。同时,被告王国兴虽为天津肿瘤医院盆科专业医师,但其作为执业医师未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鉴于被告上述行为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天津市和平法院已经向相关部门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对于被告法院收取的医疗费退回。此案案情重大,内容复杂,涉及医疗法律方面的问题繁杂众多。同时委托人情绪激动,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律师晓知以情、动之以理,庭审之中据理力争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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